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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各自需具备的条件:
一级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及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级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和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收费以及服务质量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或者区的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申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资质由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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